廣州展臺設計圖被盜用,你該這么辦!
由于展覽展會之多、市場之透明,很多某些設計公司就會采用最快捷簡單的“借鑒”手法,來獲取靈感。甚至某些設計公司會直接復制粘貼別人的設計成果。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怎么辦呢?
據了解,由于展臺搭建領域競爭較為激烈,免費出設計稿成為大多公司拓展新客戶最常用的手法之一。由于參展企業可以多家比稿進行篩選,這就會導致一些不道德的參展商利用這一規律,侵犯原創作品的權益。因為違權周期和成本的原因,大多數侵權案例均會不了了之。
其實對參展企業來說,在開展期間發生會展公司維權糾紛,也是既影響公司形象又影響參展心情的事。
接下來我們來回顧一起案例,看法院是怎么判決的:
2014年9月,上海浦東法院民三庭審理過一起關于會展設計作品的權益案例。具體公司名稱就不注明了。此處僅引用判決結果,供廣大展裝企業參考!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一、原告的部分展臺設計圖構成美術作品。12張設計圖均沒有標注與展臺設計、施工相關的任何數據,不具有、具體等特征,不屬于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產品示意圖等性質的圖形作品,但其中2張鳥瞰圖、4張透視圖以繪畫方式描述展臺整體外形,具有一定的藝術美感,在展臺外形設計的表達上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
二、涉案美術作品的作者為原告。涉案作品為原告為承攬被告的工程專門創作,屬于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進行創作并由原告承擔責任的作品,原告為著作權人。第二被告雖提供了參考材料、修改意見,但僅為思想性要求,不直接產生美術作品,不構成創作,不享有著作權。
三、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展臺在參展期間具有一定的固定性、相對封閉性,可視為構筑物,且與原告美術作品對應部分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構成實質性相似。原告將設計方案發送給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提供的設計方案與之高度相似,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提供了原告作品。第二、三被告的行為屬于以平面形式先共同復制原告的作品,再將原告平面美術作品的藝術美感復制到立體構筑物中,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復制權。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告的在先設計與第三被告的設計存在實質性相似,但仍與第三被告簽訂合同,具有過錯,構成共同侵害原告作品復制權。
綜上,法院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46,500元。一審判決后,原告以賠償額過低等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中國會展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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